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 1989-02-03 16:36: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字号:(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发文日期:1989-02-03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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