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3年6月18日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液体乳和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和复合含乳饮料除外)的蛋白质含量与其所耗原乳成正比例关系,其所耗原乳可按总局统一公布的灭菌乳1.068的标准折算。目前企业生产的各类产品蛋白质含量分别为0.5%、0.7%、1%、1.1%、2.3%、2.6%、2.9%、3.3%及以上8个档次,按总局公布扣除标准计算,每一个百分点蛋白质含量折算扣除为0.3683。依次计算上述前6个档次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分别为:0.184、0.258、0.368、0.405、0.847、0.958。2.9%和3.3%的产品直接按总局公布标准核定扣除。
二、对于人工添加蛋白质的,应按以下办法扣除蛋白含量后再参照相对应档次扣除标准作为该产品的扣除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产品耗用原乳蛋白含量的百分比=该产品标注蛋白含量百分比-添加物蛋白含量百分比*添加物掺兑百分比。
三、植物蛋白含乳饮料、复合含乳饮料、其他乳饮料、奶油、乳粉、部分脱脂干酪等乳产品扣除标准暂不做调整。
四、酪蛋白酸钠和干酪素的扣除标准,暂按上年实际单耗数据予以核定。农产品时申请调整干酪素的扣除标准。干酪素和酪蛋白素暗暗酪素党的
调整后的部分液体乳和乳制品扣除 标准见附表。
五、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按照原标准抵扣的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