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000010065510N/2018-00549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15 |
发文字号: | 文 种: | 解读 |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代开和使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税款代征(以下简称“委托邮政双代”),特此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代开发票地点:凡与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营业网点。
(二)明确了代开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明确了代开发票的申请人(纳税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由邮政部门代开发票。
(四)明确了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包括非税务收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取得特殊行业(烟、盐等)、免税项目(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餐饮业、娱乐业、建筑业、租赁及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
(五)明确了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证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明确了代征税款的内容: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邮政部门邮政部门对其依法代征相关税(费)。
(七)明确了代开发票其他事宜。
(八)明确了施行时间: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九)公布了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