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40000010065510N/2018-00552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8-06-15
发文字号: 文  种: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18-11-26 08:57 来源:法规处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关于修订《办法》的背景原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地税办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及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64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的授权,《办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范围和依据、纳税期限、核定征收的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一)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

《办法》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合同类型为: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11类应税项目。

(二)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及比例

购销合同中对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征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80%的比例进行核定,对工业企业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进行核定,对商品流通企业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20%的比例进行核定,对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采购环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30%的比例核定,其他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进行核定。对购销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它8种合同类型,其核定比例上限均为100%。

(三)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不适用于“三自”完税贴花方式,因此,《办法》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款缴纳期限进行了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并于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三、施行日期

  《办法》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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