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布),对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公布)不再适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应当宣布废止。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及时将废止的文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利于税制统一、政令畅通,确保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内容
公告废止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公布)。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