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18-08-17 17:27
浏览统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布),对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公布)不再适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应当宣布废止。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及时将废止的文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利于税制统一、政令畅通,确保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内容 

公告废止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公布)。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