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规发〔2019〕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迅速让政策落地生根。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