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2019年第11号
发布时间 : 2019-10-2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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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开始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的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29日24时,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海关完税证明信息采集。

(五)宁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0日0时起,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及时做好发票使用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纳税人有票开并且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停办业务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4日24时前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完成税控设备信息同步,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宁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宁夏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相关系统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宁夏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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