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雍建华、金晓林、马长青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石嘴山市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对“制定出台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对‘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债转股、股权融资等扶持政策,盘活企业闲置资产和土地”的意见
(一)继续落实好“僵尸企业”改制重组相关优惠政策
1.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2.契税优惠政策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5)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印花税优惠政策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协调自治区财政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尽快出台地方财税支持政策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制定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具有自治权的地方政府,省(含省)以下税务部门无税收政策制定权。建议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一揽子的财税支持“僵尸企业”摆脱困境地方政策,报自治区政府批准执行。
二、对“研究探索地方执行税费政策,为‘僵尸企业’适当减免企业重整过程中财产流转的各类税费”的意见
(一)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将一如既往的执行落实好“僵尸企业”改制重组优惠政策。
(二)按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制定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具有自治权的地方政府,省(含省)以下税务部门无税收政策制定权。建议雍建华、金晓林、马长青三位代表提出的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建议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一揽子的财税支持政策,报自治区政府批准执行。
三、对“对依法破产的企业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及时予以核销”的意见
(一)核销欠税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之规定,对依法破产的企业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上报自治区税务局予以核销。
(二)核销欠税的程序和所需资料
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宁夏区税务局进行确认审批。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1.申请确认核销死欠必须由税务分局、所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2.县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分局、所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核准。
3.宁夏区税务局经过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向申请的税务机关下达书面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下一步,宁夏区税务局将持续关注“僵尸企业”的转型升级工作,积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我区“僵尸企业”尽快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