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税务总局出台16项措施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

———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行使标准

发布时间 : 2019-12-0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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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其中,统一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扩大了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等,助力打造长三角区域优良营商环境。

便利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办税

围绕促进长三角区域内经济协同融合,《通知》推出了便利跨省企业迁移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3项措施。

《通知》规定,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通知》还规定,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制定统一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通知》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从税收执法和办税服务两个层面制定长三角区域3张清单,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在税收执法层面,在长三角区域制定统一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在办税服务层面,按照“先易后难、高频优先、兼顾实际”原则,制定长三角区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通行清单,并针对清单列举事项制定区域统一的办理指南;同时,在实现电子税务局线上自助办理基础上,编制跨省(市)办理信息报告、涉税信息查询、税收证明开具等线下区域通办事项清单,开设长三角区域通办专窗,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纳税人可就近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推动税收信用共享共认共用

《通知》注重加强长三角区域纳税人涉税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共用动态信用积分、共认信用评价结果、共推风险预警提醒3项措施,有利于提升区域内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据了解,税务总局目前已在上海、宁波试点信用动态监控,按照信用等级相应提供服务与管理措施。《通知》提出,在长三角区域探索共用纳税人信用动态监控评价信息,共用评价结果,并按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可给予简化报送资料、缩短办理时限、减少实地核查等激励措施,有效支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探索运用5G等实现智慧办税

《通知》立足推进办税便利化,围绕提升区域纳税服务水平推出实现智慧办税、统一纳税咨询、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等3项措施,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长三角区域具备良好信息化基础、人才技术优势和较强创新意愿。《通知》要求,在推动实现智慧办税方面,税务部门应主动探索运用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并推进智能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慧办税服务。

为更好便利和服务纳税人。《通知》要求,长三角区域税务部门共享12366知识库地方知识内容,统一长三角区域通用税收政策咨询答复口径,组织长三角区域12366人员定期交流,实现区域内咨询联动,共同促进纳税咨询服务整体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认为,税务部门紧紧扣住“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一揽子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有助于激发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动能,推动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更好发挥区域带动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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