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发文日期:2019-8-3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二)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三)免税的医疗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四)减税的公路线路,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四、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六、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七、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应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九、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十、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十一、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 |||||||||||||||
申报日期: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
土地占用信息 | 占地方式 | ||||||||||||||
□1.经批准按批次转用 | 项目(批次)名称 | 批准占地文号 | 批准占地部门 | 经批准占地面积 | 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 批准时间 | |||||||||
□2.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 | |||||||||||||||
□3.经批准临时占用 | |||||||||||||||
□4.未批先占 | 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 ||||||||||||||
损毁耕地 | □挖损 □采矿塌陷 □压占 □污染 | 损毁耕地认定日期 | |||||||||||||
申报计税信息 | *税款所属期起 | *税款所属期止 |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14049901) | □是 □否 | 减征比例(%) | ||||||||||
税源编号 | *占地 位置 | *占地 用途 | *征收 品目 | 计税面积 | 其中: | 适用税额 | 计征税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税税额 | 免税税额 | 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 | 已缴税额 | 应补(退)税额 | ||
减税面积 | 免税面积 | ||||||||||||||
合计 | |||||||||||||||
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受理人: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受理税务机关(章): | ||||||||||||||
代理机构签章: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
二、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五、土地占用信息:
1.占地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为必填项。占地方式选择“损毁耕地”,依发生情况选填,可多选: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
2.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3.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文号。
4.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5.经批准占地面积: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6.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书面通知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当日。
7.批准时间: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8.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实际占地日期是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9.损毁耕地: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四项损毁耕地行为进行选择,可多选。
10.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
六、申报计税信息:
1.税款所属期起、所属期止:(1)经批准的,为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2)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3)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的,默认为损毁耕地认定日期。(4)所属期起、所属期止为同一日。
2.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则选“是”,否则为“否”。勾选为“是”前置条件:只有在“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才可以勾选为“是”。
3.税源编号:无需填写,由系统自动产生,更正申报时关联税源编号。
4.占地位置:占用应税土地所在的市、县、乡(镇)、村、组、路详细地址位置。
5.占地用途:(1)经批准占用: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2)未经批准占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
6.征收品目: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类型选择:耕地_基本农田、耕地_非基本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苇田、其他。
7.计税面积: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位置、占地用途、征收品目划分,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应税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减税面积: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减税政策的占地面积;免税面积: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免税政策的占地面积。
8.适用税额:指该地类在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征收品目和征收子目对应的单位适用税额填列,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配置。
9.计征税额: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的,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150%。
10.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11.减税税额:(1)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非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
(2)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12.免税税额:属于政策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税税额=免税面积×适用税额。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的,免税税额=免税面积×适用税额×150%。
13.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反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减征比例计算的减征额。减征税额=[计征税额-减税税额-免税税额]×减征比例。
14.已缴税额:本税源前期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
15.应补(退)税额=计征税额-减税税额-免税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已缴税额。
七、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