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热点知识问答(二)
发布时间 : 2019-09-05 09:11
浏览统计:
来源:宁夏区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问:纳税人填写耕地占用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答: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法》实施之前,耕地占用税需要按照地块填写纳税申报表,一个地块需要填写一张表格。在实务中,一个耕地占用项目往往涉及多个地块,纳税人也就需要填报多张申报表。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与《耕地占用税法》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此做了有针对性的优化。具体来说,申报表中“占地位置、占地用途”从申报“占地信息”栏目调整到“申报计税”栏目,即纳税人可以将一个批次项目涉及的多个地块汇总申报,申报表“多变一”。同时,调整金税三期申报开票功能,既可以按批次汇总开票,也可以按地块或者征收品目分别开票,满足纳税人不同需求,也就是“汇总申报,个性开票”。

2、问:纳税人申报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3、问:《耕地占用税法》在减免税优惠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答:为保护耕地,切实发挥税收调节功能,《耕地占用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基本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优惠范围,坚持从严控制减免范围、支持公共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形式规范和便于征管的原则。

其中,在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条款中将“养老院”扩展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扩展为“医疗机构”,将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搬迁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免税优惠范围等。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列入优惠范围,增加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等。

4、问: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应该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5、问: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退税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是《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毁损耕地的,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三是《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6、问:符合以上情形申请退税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7、问:《耕地占用税法》一大亮点就是建立了复核机制,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相关部门应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书。

相关链接:《耕地占用税法》热点知识问答(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