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好地发挥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在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提升资源税税收共治水平,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盐池县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建立资源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宁税发〔2020〕50号) 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六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一是推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在接收到文件的第一时间,主动与财政联系,由财政部门牵头,开展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信息交换联络员,建立健全六部门共同参与的资源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二是卡准关键时间节点,交换涉税信息资料。各部门于9月20日前向盐池县税务局传递第一批共享数据,包括2020年8月30日前下发且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信息采集表》及《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信息表》,水务局反馈盐池县截至目前暂不涉及河道采砂情况。后续约定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将按月向盐池县税务局提供新增采矿权登记信息,并于每年7月底前提供辖区内截至上一年底的储量数据。
三是交互比对相关数据,强化资源税征收管理。盐池县税务局借助自然资源部门传递的采矿许可证信息,与金三系统内已登记资源税税种纳税人进行比对:对有资源税税种无采矿许可证信息的纳税人,核查确定不是直接开采人的,及时终止资源税税种;对有采矿许可证信息却无资源税税种的纳税人,核查确定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通知纳税人补缴资源税税款。(信息员:刘蔚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