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年第4号

发布时间 : 2020-02-1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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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规定,现就我区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宁政办规发〔2020〕2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

三、企业申报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条件需要办理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可自行确认后,通过宁夏区税务局“获得”综合服务平台下载社会保险费缓缴申报表,由企业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照片上传主管税务部门办理。

宁夏区税务局“获得”综合服务平台的安装注册使用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

对申报办理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采取延期缴费等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4号)执行,申报流程比照本通告办理。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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