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宁医保发〔2020〕23号

发布时间 : 2020-03-10 16:29
浏览统计:
来源:宁夏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宁东基地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区各类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工作,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阶段性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从各市、县(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期基金和累计结余中解决。使用累计结余仍不足以解决的,由自治区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予以调剂。各市、县(区)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地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国家和自治区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工作。要尽快兑现减征政策,同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