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
2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需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2份 | |||||
【办理渠道】
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场所)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变更。
【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
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变更。
【办理结果】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新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意事项】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省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税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