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发布时间 : 2020-05-0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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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需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2份









【办理渠道】

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

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办理结果】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注意事项】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自治区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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