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 2份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需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2份 | |||
【办理渠道】
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
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办理结果】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注意事项】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宁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自治区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税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