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邮寄发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0-06-0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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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邮寄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开展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以下简称“委托邮政部门双代”)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既为纳税人代开和使用发票拓宽了渠道,也缓解了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获得了税务部门、邮政部门和纳税人三方的好评。为进一步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公告》在目前“委托邮政部门双代”业务的基础上,拓宽了代开发票的方式、票种、范围和领取发票方式,回应纳税人诉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比我局2018年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代征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公告》在代开发票的种类方面,增加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在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方面,应纳税人需求,允许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劳务和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

公告同时明确了申请代开发票和申请邮寄发票的情形以及代开和邮寄发票的其他事项,如邮政部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完税证明的打印、邮寄发票的流程和费用问题、手机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方式等。

链接: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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