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宁工字〔2006〕29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开业六个月以上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由税务部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二、根据《关于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宁工字〔2006〕43号)规定:“三、对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金融、民航等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上缴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按全总规定的比例代收。具体代收比例为:铁路、民航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部分的5%代收,金融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部分的15%代收。
(一)铁路、民航代收公式
代收公式=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5%
(二)金融代收公式
代收公式=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