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在我区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公告》明确了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定发布的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三)《公告》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征管原则、申报期限、满足汇总缴纳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等事项。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