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 2021-10-20 15:13 来源: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王仁堂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防范化解风险、落实“六保”任务,尽快帮助晟晏集团的建议》中“当地政府给予税收减免,降低企业成本支出”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近年来,宁夏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等政策文件,对宁夏晟晏实业集团2017年至2020年符合疫情防控等税收优惠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等5.2万元。

对委员提出的“当地政府给予税收减免,降低企业成本支出”的建议,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分享部分没有减免权。宁夏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赋予了我区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可依法减免部分地方税。因此,宁夏晟晏实业集团除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他地方税种的减免,建议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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