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确定宁夏地区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决定》保持了宁夏现行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不变,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幅度内的最低税率,《决定》施行后对纳税人实际税负不产生任何影响。
《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除了确定宁夏地区契税适用税率外,还明确了免征减征办法。一是对因土地、房屋被宁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宁夏区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宁夏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此项基本延续了宁夏地区现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更加公平合理。二是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此项内容比宁夏地区现行政策更加优惠,同时考虑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认定工作需要较强专业性,因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目前,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因此,《决定》施行后不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将于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