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截止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不含附加税费、罚款、滞纳金)情况(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
2021年第2季度企业非正常纳税人欠税公告清单.xlsx
2021年第2季度个体工商户非正常户欠税公告信息.xlsx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