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200MB1547948Q/2022-00098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文机关: | 石嘴山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0 |
发文字号: | 文 种: |
(一)行政征收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1 | 名 称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225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通知》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2 | 名 称 |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条件报送)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225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3 | 名 称 |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由省(区、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核准汇总缴纳增值税。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准;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县(市)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核准;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225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 | 名 称 |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纳税人申请报告》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4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225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 | 名 称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相互协商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条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条件报送)、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说明(条件报送)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3.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5.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2914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 | 名 称 |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7.《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8.《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 10.《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九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些业务根据不同情形还需要提交的材料请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该具体事项提交材料清单查询。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根据信用状况,一类5个工作日,二类10个工作日,三类15个工作日,四类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225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免税、退税决定的; 2.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免税、退税手续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5 | 名 称 | 委托代征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5215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1.《委托代征协议书》; 2.《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6 | 名 称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52027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7 | 名 称 | 房产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17〕178号)第五条、第六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一、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税收减免核准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1.属于县(区)级税务机关权限核准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属于市级税务机关权限核准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3.属于自治区级税务机关权限核准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4619932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8 | 名 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一、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税收减免核准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1.属于县(区)级税务机关权限核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属于市级税务机关权限核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3.属于自治区级税务机关权限核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4619932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二)行政强制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1 | 名 称 | 批准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2.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期间,有关机关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缴纳税款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清单)》(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2 | 名 称 | 批准冻结存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冻结存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冻结存款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冻结存款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冻结范围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4 | 名 称 | 批准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2.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6.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5 | 名 称 | 批准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税务事项通知书(协助处理保全财产适用)》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三)行政检查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1.1 | 名 称 | 批准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51872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1.2 | 名 称 | 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51872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名 称 | 特别纳税调整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3.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4.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四)行政处罚
(五)行政许可
(六)行政确认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1 | 名 称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需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4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认定终止其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291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2 | 名 称 | 发票真伪鉴别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需要进行发票真伪鉴定的企业和个人。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待鉴定发票、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条件报送)、单位介绍信(条件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条件报送)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5215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3 | 名 称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8年第31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具有出口退(免)税核准权限的税务局按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对所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3.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4.省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225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码 | 6.4 | 名称 | 退税商店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2250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七)行政奖励
(八)其他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1 | 名 称 | 发布欠税公告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由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权限范围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3.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5215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欠税公告》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监管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市场监督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执业违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26211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或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3 | 名 称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稽查部门调查终结的、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或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审理意见。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 ||||||||||||
申请期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51872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审理意见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4 | 名 称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防止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离开国境前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2.《边控对象通知书》 3.《阻止出境决定书》 4.证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尚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材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52150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952-202621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或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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