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200MB1547948Q/2022-00073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文机关: | 石嘴山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06 |
发文字号: | 文 种: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 | 名 称 | 核定应纳税额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4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核定通知)。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 | 名 称 | 税款追征追缴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 | 管辖范围 | ---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或应解缴税款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1. 《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2.《税务处理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 | 联系方式 | --- | ||||||||||
投诉受理机构 | --- | 联系方式 | --- | ||||||||||
信访受理机构 | ---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 | 名 称 | 税收优先权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收及税款滞纳金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欠缴税款之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 | 名 称 | 代位撤销权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判决书或裁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1 | 名 称 |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2.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期间,有关机关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缴纳税款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清单)》(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2 | 名 称 | 冻结存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冻结存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冻结存款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冻结存款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冻结范围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3 | 名 称 | 加处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加处罚款通知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加收利息通知书》、《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4 | 名 称 |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2.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6.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5 | 名 称 |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税务事项通知书(协助处理保全财产适用)》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1 | 名 称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2 | 名 称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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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3 | 名 称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4 | 名 称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5 | 名 称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检查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6 | 名 称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7 | 名 称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8 | 名 称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1.1 | 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1.2 | 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
裁量标准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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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1.3 | 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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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1.4 | 名 称 |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
裁量标准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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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1.5 | 名 称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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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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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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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1.6 | 名 称 |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
裁量标准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减免税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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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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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1.7 | 名 称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1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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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1.8 | 名 称 |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2.1 | 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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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2.2 | 名 称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2.3 | 名 称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
裁量标准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的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未改正的,或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3.1 | 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90日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1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90日以上一年以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2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一年以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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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3.2 | 名 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
裁量标准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1 | 名 称 |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
裁量标准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2 | 名 称 |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
裁量标准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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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3 | 名 称 |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 ||||||||||||
裁量标准 | 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4 | 名 称 |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
裁量标准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5 | 名 称 |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
裁量标准 | 拒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伤害的,处拒缴税款1倍罚款。拒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伤害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6 | 名 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
裁量标准 |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7 | 名 称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
裁量标准 | 应扣或应收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8 | 名 称 |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 | |||||||||||||
裁量标准 |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9 | 名 称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
裁量标准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罚款。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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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10 | 名 称 |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以及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拒不缴纳税款。 | |||||||||||||||
裁量标准 | 拒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处拒缴税款50%的罚款。拒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拒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拒缴税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拒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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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11 | 名 称 |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
裁量标准 | 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5.1 | 名 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5.2 | 名 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
裁量标准 | 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5.3 | 名 称 |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1 | 名 称 | 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 ||||||||||||
裁量标准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罚款。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2 | 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5 0952-20520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3 | 名 称 | 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丢失、擅自损毁发票。 | ||||||||||||
裁量标准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外,按以下处罚: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5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10份以上20份以下处3000元罚款;20以上25份以下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0份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2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50份以上80份以下处3000元罚款;80以上100份以下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4 | 名 称 | 对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 | ||||||||||||
裁量标准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处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万元以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处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5 | 名 称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
裁量标准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罚款。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6 | 名 称 |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 | |||||||||||||
裁量标准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的,或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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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7 | 名 称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
裁量标准 |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30%以下罚款。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30%以上50%以下罚款。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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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8 | 名 称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
裁量标准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9 | 名 称 |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
裁量标准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7.1 | 名 称 | 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或者为实施虚假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或者为实施虚假担保提供方便。 | ||||||||||||
裁量标准 |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处500元罚款;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7.2 | 名 称 |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
裁量标准 | 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损失在10万元以下,处未缴、少缴税款50%罚款;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295962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信用中国(宁夏)(http://credit.n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1 | 名 称 |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大武口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惠农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平罗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大武口区新区行政中心五岳路51号(即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惠农区邮政路1号; 平罗县宝丰路372号(即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 (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担保书》。 2.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财产担保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担保书》的同时需提交《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形式的担保,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税务机关不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或其他缴费担保人需要提供缴费担保的,除另外提交《社会保险费担保书》,对于以财产担保的,同时需提交《社会保险费担保财产清单》外,其他参照纳税担保的要求提交。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812366,0952-3012366,0952-8012366)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812366,0952-3012366,0952-8012366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纳税担保书》(《社会保险费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7.1 | 名 称 |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裁量标准 | 详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 ||||||||||||
提交材料 |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书面申请 2.检举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3.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委托他人代行领取) 4.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单位检举人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01604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604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 2.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1 | 名 称 | 加收滞纳金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大武口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惠农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平罗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大武口区新区行政中心五岳路51号(即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惠农区邮政路1号; 平罗县宝丰路372号(即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 (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 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线索。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 ||||||||||||
申请期限 | 十五个工作日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三个月内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952-201604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 |||||||||||
进度结果查询 | (0952-201604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检举案源登记表》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5203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0952-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5217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42号 (点击导航) 0952-2029023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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