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时收入额中需加上发放的采暖费金额,在“其他扣除”栏目中选择“其他”,实际采暖费金额低于3000元的填写实际发放金额,高于3000元的至多填写3000元,并备注“采暖费”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