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22〕 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 2月、 3月、 6月、 8月、 9月、 11月、 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 1月15日为星期日,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 4月15日为星期六,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 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 7月15日为星期六, 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 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管科技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