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 2份 |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自助办税终端
2.由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代征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