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2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31日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一、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 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2号)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