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8-0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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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医保发〔2022〕21号

发文日期:2022年6月30日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宁东基地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发改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自2022年7月1日起9月30日止,全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中小微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统计局、工信厅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各市、县(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四、确保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加强督导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缓缴单位信息分析调度,做好统计监测,每月25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地,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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