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1号

发布时间 : 2022-08-03 09:52
浏览统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