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2022年第16号

发布时间 : 2022-08-0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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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 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 《公约》。现将 《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 《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 《公约》核准书。根据 《公约》第三十四条 (生效)第二款的规定, 《公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 《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 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 《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 《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 《公约》第三十五条 (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公约》文本及我国对 《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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