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无欠税证明》?
发布时间 : 2024-10-2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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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规定:“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
  七、本公告自202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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