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