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我公司与出售者双方签订的买卖废钢铁、
废家电等报废产品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 : 2024-06-11 09:23
浏览统计:
来源:宁夏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因此,你公司与出售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