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5-04-22 11:26:28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5〕1号
发文日期:2025-02-25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20%的, 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
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宜, 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