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发布时间 : 2025-06-2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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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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