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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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