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的通告

2026年第2号

发布时间 : 2026-02-28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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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现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6年3月10日前向宁夏区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1号宁夏区税务局1112办公室)。

三、宁夏区税务局受理报名申请后,将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我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予以通告。

特此通告。

联系人:宁夏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蕾

联系电话: 0951-5695036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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