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现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6年3月10日前向宁夏区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1号宁夏区税务局1112办公室)。
三、宁夏区税务局受理报名申请后,将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我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予以通告。
特此通告。
联系人:宁夏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蕾
联系电话: 0951-5695036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