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