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26-03-2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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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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