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依申请发票额度人工调整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且不存在动态风控阻断类监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调整额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调整发票赋额。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与其申请调整发票额度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凭注明信息清晰的订单、发货单、购销确认邮件等材料) | 1 份 | |
2 | 其他可以说明确有必要调整额度的材料(如能辅助税务机关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的办公场所证件或合同、人员聘用合同、个税扣缴证明、社保费申报缴纳证明等其他材料) | 1 份 | |
3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调整后发票总额度符合即办流程的即时办结;若触发调查巡查的,调查巡查结束后依据调查巡查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或税务机关要求选择报送上述材料。对文旅、住宿、餐饮等交易分散度较高的行业,可暂不提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