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造价” 偷逃税款现形记

——揭秘青海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隐匿收入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 : 2026-04-2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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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青海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隐匿收入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2.01万元。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2.2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筛查,发现异常线索

前期,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青海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数据存在明显异常。该公司账面显示承揽项目众多、业务规模较大,但连续三年申报收入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这一异常情况引发了检查人员的警觉,决定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检查初期,企业负责人提供了全套财务账簿。经查,账簿中收入、成本、费用记录规范,纳税申报数据与账面记载完全一致,从表面看并无明显问题。

为核实业务真实性,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对应工程项目的合同、施工进度单、用工明细等关键佐证材料。然而,该公司却以“资料丢失”“经办人已离职”等理由一再推脱。这种“账簿规范”与“关键凭证缺失”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了该企业涉税违法的嫌疑。

调整策略,固定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首先从住建部门调取当地建设项目备案信息,与企业账面确认收入的项目逐一比对,发现其中5个已竣工备案的项目未在账簿中记录收入,从而初步锁定其隐匿收入的关键违法事实。

针对企业列支的大额用工成本,检查人员分步核查。首先,检查人员参照当地建筑行业用工市场价格,对该企业申报的用工成本开展合理性比对分析,发现其列支的申报成本金额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存在异常。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企业、关联方及相关关键人员的19个银行账户,梳理三万余条资金流水,通过穿透式追踪资金实际流向,最终查实账户间存在资金回流、虚假转账等违规情形,证实该企业部分用工成本系虚构,无真实用工对应。

此外,检人员进一步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规列支成本行为,包括: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为未开工的项目提前列支成本,以及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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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印证,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明确了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的方式人为操纵利润,以此骗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违法事实。

依法处置,涉案款项入库

在确凿证据面前,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开展询问,结合“说理式执法”详细解读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违法后果。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预缴查补税款。经查,2021年至2023年,青海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2.0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2.2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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