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通过隐匿废钢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少缴增值税等税费合计188.19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7.3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零废料”显疑点,隐匿收入露出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发现,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4年综合税负率仅为0.65%,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进一步筛查显示,该公司在此期间采购了价值约3.17亿元的钢板原材料,但并未申报相应的废钢销售收入等,而根据钢铁加工行业的一般生产规律,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比例的废料,并通常将其作为副产品进行销售和账务处理。
为全面核实相关风险,检查人员一方面对该公司纳税申报、发票购销等数据开展系统分析,另一方面结合钢结构行业的生产制造流程、工艺特点、产能与产废比例等特点,并参照同地区、同类型企业的经营数据,进行综合比对。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隐匿废钢销售收入的涉税风险,决定对其进行实地核查。
账实比对现原形,多重违规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在存货盘点时发现,该公司车间现场仅存放了少量废钢边角料和废渣,且财务账簿中未登记任何废料产出及损耗信息,明显不符合钢铁加工行业的生产常态。
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公司负责人解释称,公司为提高材料利用率,专门购买了5台光纤激光切割机,实现了对原材料的高效利用,利用率可达99%,因此几乎不产生废料。
然而,检查人员在对厂区值班室的检查时,却意外发现了一批未纳入公司正规账套的现金日记账和报销单据。这些内部记录详细载明了废钢产出情况,并明确标注废料由个人回收且以现金结算。此证据与公司负责人所谓“几乎不产生废料”的说法形成直接矛盾。
此外,检查人员在深入核查账目过程中,还发现该公司2021年至2024年间,账面反映的资产总额持续稳定在4800万元左右,通过细致核查企业财务报表发现,企业篡改了会计科目,导致本应被计为资产的项目变成了负债,人为将企业资产总额控制在5000万元以下。
检查人员要求其纠正错误填报并按规定补充确认视同销售的废料回收收入后,经过调整的企业资产总额远超5000万元,已不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企业存在部分应税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情形。
至此,该公司隐匿废料销售收入、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以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多类涉税问题终于真相大白。
自作聪明不可取,违法违规必将被罚
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情况,检查人员依法约谈该企业负责人。面对多重证据,企业负责人终于承认其通过设置“内外”两套账隐匿未开票收入、调减企业资产总额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7.3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