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检举线索,依法查处了宁夏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达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件。
经查,2022年至2024年期间,宁夏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取得榆林市渊茂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1806.90万元;2022年9月,该公司取得陕西永衡坤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60.77万元。该公司同时存在少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1.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举报信揭开经营异常,资金流提示风险存在
2025年2月,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针对德盛达公司的检举案源,检举人共反应两个问题:一是“宁夏德盛达工贸公司法人孟德仁及其妻子虎某利用其二人及其他私人账户收款与开支,避开税务监管,以较少部分象征性缴纳税款,混淆视线,大量购买低税率费用票据及虚开工资等,偷逃税款”;二是“孟德仁控制的几个公司左手换右手,互相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达到逃税的目的。”接到案源线索后,稽查部门迅速对该线索信息涉及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开展核查。
根据检举内容,检查组调取了德盛达公司股东虎某及孟德仁名下15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提取了该公司所有开具及取得的发票明细;调取了40人次相关人员、15户次相关企业流水。经过分析比对,对资金异常的14户上游企业,涉及的1434份发票通过协查系统发出协查函。
协查函获取发票数据,证据链揭示虚开属实
经上游主管税务机关协查发现,德盛达公司自有车辆无法满足其日常运输需求,煤场运输业务负责人杨某便联系社会车辆为该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由于社会车辆多为个人,无法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该公司便联系榆林市渊茂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开具运输费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榆林市渊茂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并未起到承运人的作用,宁夏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仅通过支付开票费取得该物流公司开具的发票。2022年至2024年,德盛达公司共取得榆林市渊茂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1806.90万元。
检查还发现,2022年9月,德盛达公司和陕西永衡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发货地点、品种规格、单价、购销数量,货物由陕西永衡坤实业有限公司在彬州市货场交由德盛达公司。在德盛达公司的会计凭证中,未找到相关货物入库单、磅单、提煤单、物流单等,该公司也无法提供上述货物单据。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交易合同、资金流水,德盛达公司取得陕西永衡坤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60.77万元。
偷逃税罪证确凿,接受虚开终受惩
在完整、清晰的证据链条面前,纳税人对其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2至2024年,该公司共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金额2065.47万元,发票税额202.20万元,价税合计2267.67万元。该公司同时存在少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德盛达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1.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已追缴入库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802.56万元,剩余滞纳金正按规定进一步追缴,涉嫌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