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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在线解答
    今年年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约而至,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税务部门聚焦市场主体的“燃眉之急”“心之所盼”,畅通政策解读机制,为企业答疑解惑。
访谈时间: 2023年05月16日 14:30 - 14:58
主题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同心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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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  
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在线解答

[主持人]:

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同心县融媒体中心“2023年税收政策解读”在线访谈节目。今年年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约而至,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税务部门聚焦市场主体的“燃眉之急”“心之所盼”,畅通政策解读机制,为企业答疑解惑。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同心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瑾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税收政策问题。首先,我们欢迎本期嘉宾:李瑾局长,您好。[2023-05-16 14:30:00 ]

[李瑾]:

主持人好,各位观众,大家好!很高兴通过这一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互动,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23-05-16 14:31:00 ]

[主持人]:

好的,那么首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发布背景。[2023-05-16 14:31:17 ]

[李瑾]:

好的,主持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均已到期。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为确保1号公告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05-16 14:33:00 ]

[主持人]:

您刚刚说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主要内容有哪些?能否向我们简要概括一下。[2023-05-16 14:34:00 ]

[李瑾]:

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23-05-16 14:35:59 ]

[主持人]:

那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销售额的执行口径和之前有什么变化或者需要注意的地方吗?[2023-05-16 14:36:13 ]

[李瑾]:

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2023-05-16 14:38:00 ]

[主持人]:

好的,我们注意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是2023年1月9日出台的,如果纳税人在政策出台之前自行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或者免税发票,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发票呢?[2023-05-16 14:38:50 ]

[李瑾]:

无需追回。根据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和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023-05-16 14:40:37 ]

[主持人]:

感谢您的详细解读,此外,能否请您为我们讲解一下现阶段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23-05-16 14:41:00 ]

[李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202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申报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2023-05-16 14:44:26 ]

[主持人]:

好的,感谢您的详细介绍,接下来我们也看看观众提出了哪些问题。“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023-05-16 14:44:40 ]

[李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05-16 14:45:00 ]

[主持人]:

有企业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7号公告出台后,把2021年第13号公告废止了,制造业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100%加计扣除是否会受到影响?[2023-05-16 14:46:00 ]

[李瑾]: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原13号公告规定处理,即“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同时,新出台的7号公告扩大了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企业范围,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制造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继续享受加计扣除相关优惠政策。[2023-05-16 14:48:30 ]

[主持人]:

这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的问题,纳税人问:我公司是辖区内一家酒店,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10日转让酒店名下的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二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2023-05-16 14:49:00 ]

[李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2023-05-16 14:52:00 ]

[主持人]:

有企业提问,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开发项目已经完工,收到购房者银行按揭买房的首付款,汇算清缴时可以计到A105010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相关栏次么?谢谢![2023-05-16 14:52:00 ]

[李瑾]: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相关栏次,填报的是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如果企业销售已经完工的项目,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销售商品收入”填报到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不得继续按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相关规定填报。同时,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023-05-16 14:54:50 ]

[主持人]:

我看到还有网友朋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是一位城镇居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了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2023-05-16 14:55:00 ]

[李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2023-05-16 14:57:00 ]

[主持人]:

感谢大家的热情互动,也感谢李瑾局长的细致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访谈到此结束。如果观众或网友还有问题,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到此结束,期待您的关注,再见![2023-05-16 14:5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