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3-09-2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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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对城镇公共供水的企业水资源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六权”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水资源税改革,调整城市生活、工业公共供水管网等取水的计税环节,改末端征税为取水端征税,倒逼公共供水单位降低管网漏损率。对城镇公共供水的企业,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部门核定的水量和合理损耗率,按照应纳税额=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适用税额,计算水资源税,在取水口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对既承担城镇公共供水,又承担农村人饮供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分开核算供水量,折算成相应的取水量,按照取水类型分别用上述公式计算水资源税,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企业,还缴纳水资源税吗?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实施后,自2023年10月1日起,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企业和个人,不再是水资源税纳税人,不缴纳水资源税。

三、《公告》中对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热(地源热泵取水除外)、矿泉水不作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地热和矿泉水分别被列入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税目,征收矿产资源税,水资源税也是资源税的一个税目,因此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热和矿泉水不再征收水资源税,但对地源热泵取水征收水资源税。

四、《公告》对特种行业有什么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对特种行业取水,从高确定税额,本次改革对特种行业的水资源税政策没有变化。但在《公告》中,对承担公共绿化职责的高尔夫球场,如果纳税人对高尔夫球场的生产经营和承担公共绿化职责的取水分别核算,对公共绿化取水根据其取水类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对生产经营取水按照特种行业对应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不能区分用途分别计量的,一律按照特种行业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对取自公共供水管网的水量,不征收水资源税。

五、《公告》中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如何加倍征收?

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按不超、超计划低于20%、超计划20%到低于40%和超计划40%,分别按照对应税额标准的1倍、2倍、3倍和4倍计征水资源税。对于无证取水,按100%超计划(定额)并按照对应税额标准的4倍计征水资源税。

六、《公告》中农业取水的水资源税政策有哪些内容?

对规定限额以内的农业生产取水,免征水资源税,按要求按年申报;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水部分,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超出部分水资源税,不加倍征收,按年申报征收;农业生产取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水。农产品加工取水不适用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税政策,根据其取水类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适用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水规定限额指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

七、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和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有变化吗?

此次水资源税改革,对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和水资源税的减免未做调整。

八、疏干排水的水资源税政策有哪些内容?

《公告》明确了煤矿经营者、地下工程施工单位为矿井及地下工程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纳税人。建筑工程的地下工程部分的疏干排水应缴纳水资源税。疏干排水的回收利用是指自身回收利用或直接回用于其他主体,按低税率(0.05元/立方米)计征水资源税,净化后排入自然水体视为直接外排取用地下水,按地下水公共管网覆盖外分类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九、《公告》中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核量、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收水资源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水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其他水资源税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起15日内,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水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水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水力发电企业的水资源税,由纳税人根据发电量自纳税期满起15日内自主申报纳税。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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