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为规范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